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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北京科技大学校友会化学专业校友分会章程(草案)

发布时间:2024-11-02 10:45:58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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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科技大学化学专业校友会,英文

名称为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eijing Chemical

Alumni Association 简写:USTBC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北京科技大学化学专业校友自愿结成

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化学专业校友之间及化学专

业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发扬北京科技大学学风严谨,崇

尚实践的优良传统,为祖国的现代化建设和繁荣富强,为祖

国统一、振兴中华、为母校的发展和校友的事业贡献力量。

本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

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国家教育部、国家民政部、北京科技大

学校友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和情况交流;

(二)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

(三)进行学术交流;

(四)组织联谊活动;

(五)编辑、印刷校友相关内容的内部电子或实体刊物。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属于北京科技大学化学专业校友。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北京科技大学化学专业校

友:

1.北京科技大学及其前身北京钢铁学院化学专业的毕业

生和曾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人员等,北京冶金管理干部学

院及其前身的化学相关专业毕业生和曾在学院学习或工作过的人员等;

2.北京科技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职业技术教育学院、远程

教育学院及其所属单位的化学专业本专科生、培训班学生等;

3.北京科技大学化学系聘请的兼职教授、名誉教授、特聘

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等。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校友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协助母校广泛联络海内外校友和社会友好人士,

为母校筹资办学、改革与发展出力。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

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确定下届理事候选人;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大工作事项;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

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

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批准。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

1 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

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

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之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

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

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第一、三、五、六、

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

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

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

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 1 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 1

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本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人,指

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

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报北京科技大学大学校友办公室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

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学校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

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

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

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

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

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

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

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报北京科技大学校友会办公室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

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并报北京科技大学校友会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北京科技大学校友会办公室办理注

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北京科技大学校

友会办公室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

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23 6 3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

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北京科技大学校友办公室核准批

复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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