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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化学与生物工程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细则(暂行)

发布时间:2015-10-13 17:14:20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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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与生物工程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细则(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促进和巩固我校研究生的优良学风,按照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 342号)及《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校发[2015] 18号)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要坚持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严禁弄虚作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化学与生物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及特种奖学金的评定。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入学研究生,在《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校发〔201127号)要求的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均可申报。

第五条 申请人还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同学中起到表率和示范作用。

4.完成规定课程学习,学习成绩优异;学位论文进展顺利,科研成果突出。

5. 积极参加学术活动、班级活动、实验室建设以及科技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本年度申请资格:
1
.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
.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
.因个人失误造成学校、集体或他人财产或荣誉造成严重
损失者。
4
.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七条 每名研究生在同一培养层次内只能获得一次国家奖学金奖励。硕博连读研究生自转为博士生的第一学年可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且以硕士阶段导师为准;学士直攻博研究生在研究生入学后前两年可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之后须按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且学术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可以兼得,但在同一年度内不可重复获得学校评选的其他研究生奖学金。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万元/人。

第四章  名额分配

第十条 学校在国家下拨总经费及奖励名额的基础上,根据各单位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确定各单位获奖名额。各单位可以结合学科、专业、年级及学生规模等情况进行名额分配。同一名指导教师名下的研究生在同一年度内获奖人数不超过 2 名(包括不同二级培养单位)。

第五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一条  成立化学与生物工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单位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教学和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不同学科方向的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学生代表等担任委员。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申请组织和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六章  评选细则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小组在结合学校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学科特点,制定评审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办公室备案,并在单位内提前公布和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 奖学金评审过程结合综合评审和答辩评审,综合评审权重0.9,答辩评审权重0.1

第十五条 综合评审按照对思想品德、导师综合推荐意见、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四个方面对申请人进行综合量化打分,具体如下:

1. 思想品德(记为Q1权重0.1)。成立由辅导员、班干部2人、学生代表3(每个申请人所在的班级、梯队随机抽取)组成的评议小组进行评定。根据申请人参与各类学术活动(35)、党团班梯队建设(25)、社会实践(20)、文体(10)、志愿服务等(10)情况。对于违反校规校纪或有学术不端行为者,进行一票否决。   

对学生工作突出贡献者参照如下标准给与相应加分再记入权重:

项目名称

项目内容

分值

市级学生工作

市级学生组织主要学生干部

15

校级学生工作

 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
团委副书记

10

部长

8

院级学生工作

研究生会主席、副主席、团委副书记、兼职辅导员

10

班长、团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

8

2. 导师综合推荐意见实行一票否决制。导师根据以下情况进行评定和推荐:研究生的学习科研进展、参与科研项目和学术交流活动、完成导师布置的各种学习科研任务、深入科学实践一线和团队协作精神等。

3. 学习成绩(记为Q2硕士权重0.25 博士权重0.1)。申请人应完成规定课程学习,修满规定学分,学业成绩以加权成绩计算权重。加权成绩计算公式:

4. 科研成果(记为Q3硕士权重0.55  博士权重0.7)。由评审委员会进行材料核算,主管研究生副院长签字确认。学术科研成果计分标准如下:

项目

内容

得分

发表论文

SCI:以论文发表期刊近5年影响因子计(S1)

注:EI期刊(非会议)论文影响因子核算为所在学科参评SCI期刊论文中最小影响因子的一半;

S1×6/

发明专利

以授权号为准,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项数S2

S2×10/

竞赛项目获奖

单次获奖S3=20/(获奖类别×获奖等级×获奖作者排名),多项获奖S3i加和得分

注:1.获奖类别分值:国家级1、市级3、校级62.获奖等级校级只取一等;市级(含)以上取前三等;

ΣS3i

注:共同第一作者视为文章影响因子,乘平均系数计分(如二位共同第一作者×0.5 三位共同第一作者×0.33)

有正式接收函但未见刊的文章影响因子按原影响因子乘以0.8计算。

Q3= S1×6/+ S2×10/+ΣS3i

第十六条 答辩评审(记为Q4权重0.1)。由评审委员会按照答辩者从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等方面结合答辩者的展示状态、答辩能力对申请人进行百分制考察打分。

 

第十七条 综合成绩计算方式 

博士研究生为 Q=Q1×0.1+Q2×0.1+Q3×0.7+Q4×0.1

硕士研究生为 Q=Q1×0.1+Q2×0.25+Q3×0.55+Q4×0.1

思想品德、科研成果和答辩成绩,分别去掉评审的最高分和最低分后取平均分记入权重。

第十八条  申请人提供的科研成果应为在学期间取得,申请人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如果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导师应为第一作者,且所属单位必须为北京科技大学。所有成果只能参评一次,不得重复使用。已经授权专利以获得国家专利局授权号为准。

第七章  评审程序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均可申请,申请人须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科研成果统计表,提交学习成绩单,并附所有成果及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由评审委员会指定系所负责人对所有申请者申请的材料进行审查,由评审工作办公室对审查结果及材料进行公示。如申请材料有造假行为或者不按照格式要求提交的,取消参评资格;已经获得奖励的,撤销荣誉,收回奖金。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主管研究生副院长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准确认科研成果,以公开答辩方式,按照评审实施细则择优选出拟获奖研究生。

第二十二条  学院将拟获奖研究生名单在本单位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报学校审定。

第二十三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向学院评审工作办公室反应,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存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给获奖研究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授予北京科技大学优秀三好研究生荣誉称号。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化学与生物工程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

 

O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化学与生物工程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员: 胡继业 范慧俐 温永强 曹艳秋 姜建壮 李文军

查俊伟 闫  海 宋  青 刘杰民  弓爱君 栗时锋

刘丽媛  

 

 

花生小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