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与生物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实验室安全精细化管理,落实实验室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实验室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提升实验室安全建设和安全风险防范的有效性、针对性、专业性和科学性,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北京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23]56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是根据实验室涉及的危险源特性及其危险程度和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及实验室安全等级。
第三条 学院所有实验室均须经安全风险评估,确保具备安全实验条件,进行实验室安全信息备案后方可开展实验,并以“实验用房”为单位进行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院负责对本学院实验室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情况核定,对不同安全等级的实验室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加强对高风险等级实验室的重点管理。
第五条 实验用房责任教师是本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具体组织判定本实验用房安全类别和安全风险等级,并报学院审核确认。并负责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要求,监督实验人员遵守实验室安全相关规范。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主要根据实验实训场所涉及的危险源进行分类,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分为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机电类、特种设备类、其他类等。若存在两个及以上类别的危险源,应辨识所有涉及的类别。分类细则按照学校文件执行。
第七条 在实验室安全分类的基础上,判定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包括“危险源风险等级”与“管理风险等级”两部分,划分为一级重大安全风险、二级较大安全风险、三级一般安全风险、四级低安全风险四个等级。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根据《北京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风险评估表》判定,危险源风险等级与管理风险等级按照“就高”原则确定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
第八条 根据分类分级判定结果,所有实验室安全信息铭牌上必须标明安全类别与安全等级、安全责任教师、紧急联系人等必要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 各级实验室安全管理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一级重大安全风险实验室
1.实验室自查每日不少于1次并做到“实验结束必巡”,学院检查每周不少于1次;
2.实验室制定培训计划,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实验人员每年完成不少于24学时的安全培训(含应急演练);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应急演练(含针对重要危险源的应急演练)并留存记录;
3.科研项目、学生课题等实验活动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应在学院备案,学校不定期抽查;针对重要危险源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应急措施,责任到人;实验室应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针对重要危险源的应急演练;
4.高风险点位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危险化学品等重要危险源存储严格执行管理要求;配备充足的实验室安全管
理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二)二级较大安全风险实验室
1.实验室自查每日不少于1次并做到“实验结束必巡”,学院检查每半月不少于1次;
2.实验室制定培训计划,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实验人员每年完成不少于16学时的安全培训(含应急演练);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应急演练(含针对重要危险源的应急演练),并留存记录;
3.科研项目、学生课题等实验活动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应在学院备案,学校不定期抽查;针对重要危险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应急措施,责任到人;实验室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针对重要危险源的应急演练;
4.高风险点位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危险化学品等重要危险源存储严格执行管理要求;配备充足的实验室安全管
理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三)三级一般安全风险实验室
1.实验室自查每日不少于1次,学院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2.实验室制定培训计划,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实验人员每年完成不少于8学时的安全培训(含应急演练);实验室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应急演练,并留存记录;
3.科研项目、学生课题等实验活动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应在学院备案,学院不定期抽查;学院判断如有必要,可临时按更高等级实验室安全要求进行管理;
4.在重要风险点位安装监控和必要的监测报警装置;配备必要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备设施。
(四)四级低安全风险实验室
1.实验室做到经常性检查,学院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2.实验室制定培训计划,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实验人员每年完成不少于4学时的安全培训(含应急演练);实验室每年开展
不少于1次应急演练,并留存记录;
3.科研项目、学生课题等实验活动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涉及重要危险源的实验活动应在学院备案,学院不定期抽查;学院判断如有必要,可临时按更高等级实验室安全要求进行管理;
4.配备必要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体防护设
备设施。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学校每三年组织开展一次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对全校实验室的安全类别与安全等级进行认定。学院每年组织对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情况进行核定,核定结果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一条 当存在下列情况时,实验室应立即进行安全分类分级判定或变更。学院对结果进行审核与确认后,将加盖学院公章的《北京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风险评估表》提交至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审核并备案:
(一)实验室因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发生方向调整,导致开展的实验项目及危险源发生较大变动的;
(二)实验室因危险源种类和数量的较大调整,导致可能引发危险的严重程度发生变化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的;
(四)学校及学院检查发现与实际不符的;
(五)实验室管理风险等级降级促使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降级,并维持半年以上的。
存在第(一)(二)(三)项的,如管理风险等级在三级(含)以上,实验室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对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进行认定时,可邀请安全生产、实验室安全领域专家或聘请安全评价机构,根据《北京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风险评估表》开展工作。邀请的专家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为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专家数量应为3人(含)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至少有1位校外专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教育部、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最新规定不
一致的,按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2024年第7次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风险评估表